








主 题:
辩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与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微信”商标权之争
辩论关键词为:
微信商标之争,微信商标授权书,微信商标保护,微信商标产权之争,“微信”文字商标究竟是归谁所有,是哪家公司家的商标知识产权?“微信”文字商标判决结果是什么?
时 间:
2015年4月12日(周日)下午1:30
主持人:
尹腊梅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副教授
嘉 宾:
崔国斌 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 主任
楼仙英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苏剑飞 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地 点:
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万航渡路1575号)交谊楼报告厅
主 办:
华东政法大学东方知识产权研究会
微信商标知识产权之争的内容简介:
2015年3月11日,某法院以“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判决驳回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微信”商标的诉讼请求。依据该判决,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早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推出“微信”服务之时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判决一出,引来热议。有观点认为,依据商标法之申请在先原则,申请人基于申请获得了对特定符号的先占利益和未来对特定符号使用的期待利益。也有观点认为,逾8亿用户已形成的稳定认知和改变这种稳定认知之成本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公共利益”、“不良影响”究竟如何判定?单纯的申请而未使用是否足以创设商标权?如果商标申请时尚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到审查甚至判决之日的确与已经形成的公共秩序相冲突,商标还能不能核准注册?本次沙龙将邀请数名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参与论辩,相信一定会碰撞出意想不到的新思路。
1.自申请之日起商标申请人享有何种权益?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下可否兼顾善意使用商标之人的利益?
2.解释“公共利益”和“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时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公共利益”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节点是商标申请日,是申请公开时,还是判决时?
3.是否有其它更好解决路径?
4.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与实际市场的“使用在先原则”,哪个原则更贴近《商标法》的立法根本的问题。
微信商标知识产权之争的起因是,哪年开始的?
整个事件的起因由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0年11月已经在商标注册第9类、第38类及第42类商品(服务)上对通讯设备计算机、通讯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开始。但是在2011年1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推出名为微信的产品,并于2011年1月24日向商标注册总局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比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早了两个月,但是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注册,为了拿回“微信”的商标所有权,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就“微信”商标是如何上诉的?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在2010年“微信”商标注册前后已经研发了创博自己的微信系统,并且与山东联通合作。其重要的诉讼理由是: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早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推出的微信,依据《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应当成功注册此“微信”商标。况且“微信”商标本身也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对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决,请求核准“微信”商标注册。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就“微信”商标是如何败诉的?
原告: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在微信商标争夺战中,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会败诉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并被消费者所认知。但是在当时商评委做出裁定的时候,腾讯推出的微信已经拥有4亿以上的用户,并且这个数字还在持续不断的增加中,商评委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做出驳回了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申请的裁决,但是这起案件并不是由相关利益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而是由一个“江湖侠客”张河以公平原则进行复议,最终导致了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败诉事实的形成。那么在庭审中三足鼎立的各方都持有怎样的观点与依据呢?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在整个案件中,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所坚持的立场便是创博公司的“微信”商标注册提交早于腾讯公司微信推出两个月,根据《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以及“微信”商标本身也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消极、负面影响,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决,核准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评委认为他们裁定驳回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的核准,不是因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是大公司,而是因为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在2010年已经研发了微信软件,但是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推广应用,并以形成固定的消费使用群体;但是在裁定驳回下来的当时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微信用户已经超过了4亿人,并且还在增长,构成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如果核准了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申请,将会给4亿多的用户带来不便,并且两家的“微信”用户容易产生混淆现象,所以商评委综合考量觉得应予驳回。
江湖侠客张某:
作为第三异议提出方的张某所持有的观点是“公平原则”,他在庭审中不仅重申了商评委关于“公众利益”的理由,更加从公平角度出发,列举出了“微信”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且微信商标的价值无法估算,但是创造这个商业价值的主导者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提出了“微信”商标申请,基于公平的原则将“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付出与收获对等”的公平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进行了判决,判决认为,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尊重市场客观实际。本案中,虽然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在先,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持续、大量投入商业使用,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而“微信”作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在2013年7月就已拥有4亿用户,且有多地政府机关、银行、学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务,广大用户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的上述服务密切联系起来。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微信”商标之争如何形成商标之争的?
“微信”商标之争案件发展到今天,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案件都是众说纷纭,有支持法院判决的,有不支持法院判决的。从这件案件中我们总结出三个问题点:①申请在先原则;②公平原则;③混淆原则;有人认为这起案件存在不公平,因为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之前向商标总局提交了“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享有在先申请原则,但是商评委与法院最后就公平原则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为准则做出了驳回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的诉讼请求。在这期间,作为相关利益方的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却一直没有出面,也没有向关部门提出任何对“微信”商标进行维权的申请,只是在一旁观看,坐收渔翁之利。不管有几家公司在争夺微信商标,但是最终它以归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所以今后的“微信”商标之争必将演变成一场真正的商标之争。
部分沙龙讨论会议记录
在这件商标案件中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先提交微信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8月27日经商标局初审公告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了微信服务,晚于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申请之日2个月,但是早于微信商标初审公告之日6个月,第三年张某在法定异议期对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做出了裁定,对废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之后的复审程序中商评委依然驳回了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随后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刑事诉讼,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他们在2011年的2月23号开发完成的微信软件系统,但是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并被消费者所认知,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微信应用软件却在短短的几年内人气攀升,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微信的用户量攀升的情况在微信商标被初审公告之日左右,他们的用户数已经达到5千万,在商评委作出裁定之时,微信用户数已经超过4个亿,在法院审理该案之时,微信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8个亿,正因为这样,一审法院以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判决驳回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向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还要上诉,最终的结果尚未定论,但是对于这个判决专家们有话要说,所以呢我们今天的话题将围绕下面几个主要的问题展开,问题在边屏上已经有显示,我在这里提个小小的要求(滥用下主持人的权力),每位发言人在发言的时候包括在最后互动环节来宾们提问的时候做好做个表态您是支持这个判决的结果或者是反对这个判决的结果或者是支持结果但是不认可判决的论证理由或是判决理由,然后在展开您的这个观点,不知道各位觉得可不可行,那么下面我们就从第一个问题或者说嘉宾们也可以按照您对这个判决的观点有体系的来表态或是按照我们的第一个问题来展开,下面要不崔教授您先开个头!
发言人1(男):
这样还是先表态,就是说先支持、不支持,怎么支持,怎么不支持,简单的表个态,从崔教授开始。
催教授:
其实我对这个案子没有特别认真的研究过,只是跟着直觉过去已经表过态了,我觉得马老师邀请我来这的原因可能是觉得我的观点不对,想提供一个版给大家批判,我觉得这是我来这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我看毕竟圈里的大部分人都有表达自己的意见。我自己的看法是这样子的,我认为在这个案子当中,其实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应该属于说一个善意的如果是被认为是后来者的话,他对商标更大的投入,对商标倾注了更大的市场价值,然后跟商标法上一个在先的申请者的权益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在这种冲突有明的显其轻其重的情况下,我觉得法律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使得因善意巨额的投资人不能因前面小小的时间上的差异或者说一个制度性的安排......我是支持法院的结论的。
发言人2(女):
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不能简单的用支持或是不支持来回答,我觉得我也要稍微先说两句我对这件事情,我对法院这种不教条它能够考虑一种价值,我对这种价值理论本身我是认可的,但是对于这个案件的话我觉得他所认可的事实我非常不认同,所以因为他的事实我认为是不对的,所以我认为结论也是不对的。
发言人3(男):
我自己本人是对这个案子在事实上,法律上以及回到法律本身的价值这个层面的话都是反对的。我再补充一点,被任人刚才崔教授说腾讯因为这一点时间的差异任人宰割,我觉得这个案子里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任人宰割。
以上的发言来自现场笔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能有些许出入之处,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就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诉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这件案子败诉的事件来看,业内人士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不一,有认可法院判决的,有不认可法院判决的,有支持的,有反对的。这起案件的本质受害者到底是谁,各家的看法都不同,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存在很多的争议性。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败诉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这起案件,我们从与会的发言中列举几种不同的问题与观点,仅供大家参考,类似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商标的案件还有很多,企业与个人到底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是要通过法律的途径需求保护。
讨论依据一、
按照现行商标法31条,修改之前的29条,也就是申请在先原则,它讲的是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是近似商标申请的,初步核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讨论依据二、
在商标法紧接着现行商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全力,也不得抢注。
发言观点:
按照申请在先,同时在全球基本公认还有一个使用在先,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在商标法中是两者并存的,当然客观上商标最大的价值在于使用,但是既然有了申请原则以后,我们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原则,在先权、在先使用受保护是一个特殊情形,这是我们商标法现行规则。
发言观点:
财产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确实基于善意取得的是需要去保护它,但是在现有的制度下如何去融合商标注册制度这是一个困难。
此次法律沙龙就微信商标争夺的辩论结果
赞成法院宣判结果辩论会场比例为 35%
反对法院宣判结果辩论会场比例为 65%
当然此案件中到底谁才是最终的利益受损者,我们不多加评论,这件个案所造成的所谓的不良影响是否有新的解释尚有待定论,那么企业与个人最关心的莫过于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所有权不受侵害,上海商标设计公司就一些比较常见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些简单的解答,希望能够给更多的客户与企业提供可行的商标保护建议。
首先如果企业或是个人想要对某个图形或是文字进行相关的商标保护,那么就应该第一时间寻找专业的商标设计、注册公司进行商标设计、商标查询及提交申请注册。
上海虔城商标设计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从事标志&logo、商标设计,图形设计的专业设计公司,能够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商标设计、logo设计、标志设计等不同的商标设计服务。并且我们专业提供商标查询,代理注册业务,真正的商标设计一条龙服务,选择虔城商标设计,就是选择放心,就是选择了保障,我们会为您提供最权威的商标注册查询,保证您的商标注册通过率为100%,驳回率为零。
当然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商标保护时也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商标的合法权益,不恶意抢注商标。但是企业或个人也要注意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一定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避免商标名称及图形的泄露,被竞争对手抢注了。为了避免发生像微信这样的商标维权个案的再次发生,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后,可以去相关的法律机构进行相关的公证与备案,这样也是一种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方式,为日后如果遇到类似的侵权案件的取证提供保障。
说了那么多,商标注册的流程到底是怎样的?企业与个人有什么不同之处,商标设计要遵循哪些设计原则,哪些商标名称是不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我们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下。
商标含义简介
在中国,商标(Trademark)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别于他人进行区分,而在其自身的商品及包装、服务上标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此来命名标志的一种可视性标志。而世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商标名称和结构确定
1.商标名称不能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相抵触
2.商标名称应该具有显著性,足以用来区别于另一商品标志
3.商标名称或者结构应该便于大众群体识别和记忆
4.商标名称的选定应首先考虑他人在先权利
5.以地域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尽量避免混淆视听,应该注意弱化效应
6. 商标尽量避免采用数字,数字为大众共有,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7. 出口商标,根据消费市场的选择及地域文化差异,应避免在出口国家或地区产生不好的含义及影响
商标设计注意
1、坚持独创性,拒绝抄袭模仿
2、繁简适中,便于读记
3、寓意深厚,创意显现
4、品牌实际结合,主次分明
5、色彩的合理搭配、使用
6、理想的商标应兼具易识别、强传达、高审美、适应佳、跨时代五大特点
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企业与个人要准备的资料分别如下:
企业、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请准备好商标图样;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盖公章1份;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
个人、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请准备好商标图样;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虔城商标代理注册服务内容
1.客户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虔城负责制作符合商标局规定的申请书等文件及时向商标局申报,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商标局关于受理申请商标的各项事宜;
2.商标局受理后,虔城将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转交给甲方;
3.及时向客户转达商标局的审查意见、通知客户商标公告时间;
4.商标注册成功后负责领取客户商标注册证书并及时将证书交给客户;客户应当及时配合虔城尽职完成委托的商标申请事务。
5.虔城及时受理客户有关商标咨询、答疑等各种事宜。
上海虔城商标设计公司除了商标设计外,还提供哪方面的设计服务?
商标设计只是上海虔城设计公司服务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我们还为客户提供:
logo/VIS设计,命名商标注册,容器包装设计,广告/宣传册设计,商业摄影,新品牌创建服务、品牌策划咨询,老品牌改造,电商网站设计,医院/导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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