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为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发布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五、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