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信”商标产权之争:东方知识产权沙龙之26讲虔城盛世CEO参与华东政法大学学术辩论
2015年3月11日,某法院以“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判决驳回A关于“微信”商标的诉讼请求。依据该判决,A早于B推出“微信”服务之时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判决一出,引来热议。有观点认为,依据商标法之申请在先原则,申请人基于申请获得了对特定符号的先占利益和未来对特定符号使用的期待利益。也有观点认为,逾8亿用户已形成的稳定认知和改变这种稳定认知之成本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公共利益”、“不良影响”究竟如何判定?单纯的申请而未使用是否足以创设商标权?如果商标申请时尚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到审查甚至判决之日的确与已经形成的公共秩序相冲突,商标还能不能核准注册?本次沙龙将邀请数名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参与论辩,相信一定会碰撞出意想不到的新思路。